近日,司法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官方網站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據了解,《草案》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4年11月8日,內容共九章七十七條,主要涉及以下八方面:
(一)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總體要求。將立法的基本原則和思路作為總則重要內容,并明確促進民營經濟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是國家長期堅持的重大方針政策,強調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積極投身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建設,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履行社會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監督。
(二)保障公平競爭。著力健全、完善民營經濟組織市場準入領域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制度機制,把實踐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做法轉化為法律制度。規定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包括民營經濟組織在內的各類經濟組織可以依法平等進入;對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定期清理市場準入壁壘、禁止在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中限制或者排斥民營經濟組織等作出規定。
(三)改善投融資環境。完善制度措施,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優化民營經濟投資融資環境。重點對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參與國家重大戰略和重大工程,完善民營經濟組織融資風險市場化分擔機制等方面作出規定。同時,明確投融資鼓勵支持措施在依法前提下,按照平等適用、市場化等原則實施。
(四)支持科技創新。鼓勵民營經濟組織在發展新質生產力中積極發揮作用,以科技創新催生新產業、新模式、新動能。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參與國家科技攻關項目。支持有能力的民營經濟組織牽頭承擔重大技術攻關任務,向民營經濟組織開放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鼓勵公共研究開發平臺、共性技術平臺為民營經濟組織技術創新平等提供服務,推動產學研深度融合。保障民營經濟組織依法參與標準制定。支持民營經濟組織依法開發利用開放的公共數據資源。加強對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知識產權的保護。
(五)注重規范引導。強調發揮民營經濟組織中黨組織政治引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民營經濟組織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妨害市場和金融秩序、用賄賂和欺詐等手段牟利、破壞生態環境、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民營經濟組織應當完善治理結構和管理制度、規范經營者行為。同時,對依法規范和引導民營資本健康發展,民營經濟組織源頭防范和治理腐敗,加強廉潔風險防控,建立獨立規范的財務制度、防止財務造假等作出規定。
(六)優化服務保障。明確建立暢通有效的政企溝通機制,制定與經營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應當注重聽取意見,高效便利辦理涉企事項,完善人才激勵和服務保障政策措施。同時,對強化行政執法監督、防止多頭執法等作出規定。健全信用修復制度,對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及時解除懲戒措施并在相關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實現協同修復。
(七)加強權益保護。規范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并要求依照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進行。禁止利用行政、刑事手段違法干預經濟糾紛。細化辦案程序,規范異地執法行為。圍繞加強賬款支付保障工作,強化預算管理,有針對性細化支付賬款規定,設置賬款拖欠協商調解處置程序等。
(八)強化法律責任。為使本法規定的制度措施得到落實,設專章強化有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增強制度剛性和權威性。
《草案》中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領域相關的內容,供讀者參考:
第十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對待包括民營經濟組織在內的各類經濟組織。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營經濟組織的行為。
第六十六條 大型企業向中小民營經濟組織采購貨物、工程、服務等,應當合理約定付款期限并及時支付賬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為向中小民營經濟組織支付賬款的條件。
人民法院完善拖欠中小民營經濟組織賬款案件審判執行工作協調機制,推動案件依法及時立案、審理、執行,對符合條件的相關案件可以先行調解,保障中小民營經濟組織合法權益。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賬款支付保障工作,預防和清理拖欠民營經濟組織賬款;強化預算管理,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安排預算,并嚴格按預算實施;加強對拖欠賬款處置工作的統籌指導,對有爭議的鼓勵各方協商解決,對存在重大分歧的組織協商、調解。協商、調解應當發揮工商業聯合會、律師協會等組織的作用。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經公平競爭審查或者未通過公平競爭審查出臺政策措施;
(二)在公共資源交易中限制或者排斥民營經濟組織參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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